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日前發出關于征求《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修訂稿)》意見的函,向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建建設生產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征求意見,要求于10月28日前將意見書面反饋工信部原材料工業司。
對于玻璃行業來說,《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修訂稿)》中擬加入的以下新內容值得關注:
1.明確該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也適用于新建光伏玻璃、汽車玻璃等工業玻璃原片項目。嚴禁備案和新建擴大產能的平板玻璃(含光伏玻璃、汽車玻璃等工業玻璃原片)項目中國建材網cnprofit.com。確有必要新建的,必須實施減量或等量置換,制定產能置換方案。
2.熔窯能力不超過150噸/天的新建工業用平板玻璃項目(不再局限于電子工業用平板玻璃)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
3.2013年以來,連續停產兩年及以上的平板玻璃生產線不能用于產能置換。
4.用于置換的平板玻璃生產線產能原則上不能拆分,如確有必要,拆分轉讓不能超過兩個項目。
5.位于國家規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或跨省級轄區實施產能置換的平板玻璃項目,產能置換比例為1.25:1,位于非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平板玻璃項目,產能置換比例為1:1。
6.司法拍賣平板玻璃產能時,負責執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在啟動司法拍賣前應向被執行人所屬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擬拍賣產能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可行性,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核實并出具書面意見,無異議后人民法院執行拍賣。